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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,要像维护眼睛一样维护生态环境,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。作为企业,要切切实实遵守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,为城主一方绿水青山分担理应义务。但在日常工作中,我们也找到一些企业环保意识疏远,主体责任实施不做到,无法适应环境新形势下环保工作的状况,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查处。多达,2017年度,总计立案查处违法案件292件;2018年截至目前,立案查处违法案件22件。
在这些违法案件中,以下几种违法行为在我区企业中尤为少见:一是违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,还包括并未批先辟、批建相符等不道德;二是违背建设项目“三同时”竣工验收,如予以“三同时”竣工验收私自投入生产等;三是违法废气污染物,如废水微克废气、废气微克废气、通过排污口以外途径废气废水、不长时间运营污染管理设施等。企业的违法行为划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,与企业行政许可、公共订购、评先创优、金融反对、资质等级审定、决定和拨给有关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等事项必要涉及。在此,请求各企业高度重视,认真学习环保涉及法律法规,提升环保法律意识,贯彻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。
违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案例2017年6月23日,环保执法人员到某企业检查时,找到该企业在未新的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后文件的情况下,私自建设一条扯镀铜镍生产线并投入生产。该不道德违背了《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》第九条第四款“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,建设项目的性质、规模、地点或者使用的生产工艺再次发生根本性变化的,建设单位应该新的编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,在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后文件后方可展开建设”之规定。
余姚区环境保护局依据《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》第三十条第(二)项“建设项目的性质、规模、地点或者使用的生产工艺再次发生根本性变化后,并未新的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后文件,私自投入生产用于的,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生产用于,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”的规定,对该企业做出暂停新建的滚镀铜镍生产线生产和罚款人民币8万元的行政处罚。2017年10月1日后,未批先建或批建相符的违法行为,限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》。
违背建设项目环保“三同时”竣工验收案例2018年1月22日,环保执法人员在某企业检查时,找到该企业“气动配件生产项目”在设施环保设施并未竣工的情况下,私自投入生产,生产过程中废水经非常简单隔油溶解处置后,排出城区污水管网。该不道德违背了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第十五条“建设项目必须设施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,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投产用于”之规定。余姚区环保局依据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三条“必须设施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并未竣工、予以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,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用于,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中弄虚作假的,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正,一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”之规定,白鱼对该企业做出罚款人民币24万元的行政处罚。水污染防治案例2018年2月1日,环保执法人员到某企业检查时,找到该企业主要专门从事机械件盐浴处置加工生产,有如雷抛掷工艺,生产中有废水产生,设有一座废水处理车站,生产废水经处置后外排,执法人员在被惩处人废水排放口取样两瓶。
2018年2月1日所采行水样经宁波市余姚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,结果为:pH值12.47,化学需氧量浓度1500mg/L,氨氮浓度4.61mg/L;总氰化物浓度0.33mg/L,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浓度11.7mg/L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第八十三条第(二)项规定对该企业做出罚款人民币12.4万元的行政处罚。大气污染防治案例2017年10月11日,环保局执法人员在某企业现场检查时,找到企业4条纸制品加工生产线废气处置设备水喷淋塔设施并未运营,生产废气搜集后至塔式喷淋塔予以处置必要废气;其中2条生产线废气搜集管道有损坏。
该不道德违背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二十条第二款“禁令通过偷排、伪造或者假造监测数据、以躲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投产、非应急情况下打开应急废气地下通道、不长时间运营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躲避监管的方式废气大气污染物”的规定。余姚区环保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九十九条第(三)项之规定“通过躲避监管的方式废气大气污染物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修正或者容许生产、投产整治,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,责令歇业、重开”的规定,对该企业做出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。
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案例2017年7月12日,环保执法人员在某企业检查时,找到该企业私自将无法利用的铝灰堆满在裘村镇曹村西山,无三防“以防雨淋、以防渗水、以防萎缩”措施。该不道德违背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第十七条“搜集、储存、运输、利用、处理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,必需采行防扬骑侍郎、以防萎缩、以防渗水或者其他避免污染环境的措施;不得私自灌入、堆满、弃置、遗撒固体废物”的规定。余姚区环保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“并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,导致工业固体废物扬散、萎缩、渗水或者导致其他环境污染的;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违法行为,限期修正,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”的规定,对该企业做出暂停生产和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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